一、任课教师
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院(系)在从事教学、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、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聘任。讲师或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,须经院(系)主任审核同意后聘任并报研究生处备案。开设研究生学科公共课程的教师须经所在院(系)的主管领导审批。
二、教学大纲
学位课程的任课教师,应制订详细教学大纲。由学科组 (教研室)讨论后,提交院(系)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。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。
兰州商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格式要求

中文课程名称(三号宋体加粗)
授课教师(四号宋体加粗)
(空一行)
一、课程性质:(五号宋体加粗)
二、教学目的:(五号宋体加粗)
具体内容(五号宋体)
三、学时数和学分:**学时**学分
四、授课对象:(五号宋体加粗)
硕士研究生,专业。
五、授课方式:(五号宋体加粗)
六、教学大纲
第一讲*******
第一节*******
1、*******
1)、*******
2)、*******
2、*******
…………(五号宋体)
七、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:
1、书名,***主编,*****出版社
2、书名,***主编,*****出版社
…………(五号宋体)
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专业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,又要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。同时,要注意加强计算机应用及实践研究能力的培养。
三、教学方法
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,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,提倡精讲,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,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。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质量、高水平的专著或参考教材。
任课教师应听取院(系)及研究生的要求和意见,不断更新教学内容,有针对性的修订教学大纲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四、授课任务
研究生处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编印下发下学期所开的课程目录。任课教师由开课院(系)聘任。课程目录一旦确定,不得随意更改。如选课人数少于三人,可采取自学加辅导的方式进行。
五、课酬
研究生任课教师课酬根据兰商院发[2004]99号文件规定执行,即所有给研究生授课的教师(包括非硕导教师),无论公共课、专业课和选修课,每课时在原计划课时的基础上,增加0.3个系数。计算方法为:总课时=计划课时+计划课时*0.3。
双肩挑教师讲授研究生课程,不受课程最高课时量规定的限制,其课酬单列计算。
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